泉州中院终审判决,公路局存在管理上瑕疵,赔偿伤者1.45万余元
早报讯(记者黄墩良)林颖(化名)夜间走路,掉进公路边未铺顶盖的排水沟受伤。她一纸诉状将泉州市公路局(以下简称公路局)告到法院,索赔医疗费等5万多元。泉州中院日前对此案作出终审判决,公路局必须对林颖受伤负全部责任,赔偿1.45万余元。
坠落水沟一怒状告公路局
让林颖受伤的罪魁祸首竟是一条排水沟。
林颖是福州人,2006年6月18日晚上,她走在国道324线火烧桥附近的公路边上,突然,“扑通”一声,掉进公路边的排水沟。21时许,接到求救的120急救车赶到现场,将林颖接到福医大附属第二医院治疗。
经医院诊断,林颖的病情为“腹部闭合性损伤”。在医院治疗了13天,林颖才出院。当年6月22日,林颖的父母到公路局反映女儿在排水沟摔伤一事。当年7月7日,公路局在呈报给交通局的报告书提到,接到反映后,公路局工作人员陪同林颖父母到出事地点勘察现场情况。报告书中称,林颖摔伤是她本人行走不当引起的,公路局无法承担责任。
林颖的父母亲认为,出事地点平时由公路局负责管理养护,排水沟没铺顶盖,这是导致女儿摔伤的根本原因,公路局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反映无果后,林颖一纸诉状将公路局告到丰泽区法院。林颖提出的索赔项目有医疗费、后续医疗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费、护理费、精神损失费等5.34万余元。
管理不善公路局被判负全责
法院受理此案后,到现场进行勘察。结果是,排水沟在公路边的通行道上,平时人来人往,是人员通行的必经之路。排水沟宽约1.05米,深约1.6米,上未铺设盖板,确实存在安全隐患。公路局作为该公路地段的管理单位,负有对该公路通行安全的管理责任,未在排水沟周边设置防护栏或警示标志,管理上存在瑕疵,应承担过错责任,对林颖的身体损害应承担赔偿责任。
丰泽区法院还认为,林颖是名成年人,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对路面存在的安全隐患有起码的判断能力,但她在通行时对危险视而不见,是造成事故发生的原因之一,自身也存在过错,应对此承担20%的责任。
据此,法院一审判决公路局需赔偿林颖1.16万元。
判决后,林颖和公路局都不服,上诉至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路局称,根据交通部颁布的《公路养护技术规范》的规定,设在公路两边的排水沟为了方便排水,并没有要求设置盖板,也没有要求设置防护栏,同时,该路段也没有正在施工的项目,更没有必要设置警示标志;林颖为了抄近路,明知有边沟仍冒险通行,是造成事故发生的最主要、直接的原因,她自己应对受伤负责。公路局已尽到养护义务,不应承担责任。
中院审理后认为,公路局是事发路段的管理单位,负有对公路通行安全的管理责任,未在排水沟周边设置防护栏或警示标志,存在管理上瑕疵。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的规定“道路、桥梁、隧道等人工建造的构筑物因维护、管理瑕疵致人损害的,由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在这起事故中,公路局应承担赔偿责任,且没办法证明自己无过错。中院终审认为,公路局应负全部责任,赔偿林颖1.45万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