早报讯(记者谢伟端颜鹏)房产开发商玩文字游戏,在商品房预售合同条款中,写明是“订金”而不是“定金”。张先生在拿合同给工商人员审查后,直呼上当。
买房遭遇
一份协议5万订金
去年7月份,张先生相中了市区一房产开发商的楼盘。根据开发商的要求,他支付了5万元的订金,和开发商签订了一份《商品房预留协议书》。张先生家订了早报,恰巧就在这个时候,早报用一个版报道了泉州市工商局点评的十大房产霸王条款。
对照霸王条款和自己签的协议书,张先生越来越觉得协议书有问题,特别是交的那5万元订金。于是,他拿着协议书找鲤城区工商局临江工商所看看有没有不平等条款。想不到自己的担心竟成了事实,工商人员明确告诉他,“定金”具备法律效力,而“订金”则不具备法律效力。
工商点评
一字之差责任迥异
鲤城区工商局临江工商所工作人员陈白说,“订金”与“定金”一字之差,意思却大相径庭。“订金”属于预先支付的一部分价款,不具备担保的性质,而“定金”则具备担保的性质,并且有严格的设立条件。对“定金”而言,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时,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取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时,应当双倍返还定金。然而对于“订金”而言,如果收取订金的一方不能履行约定,交付订金的一方只能要求返还订金而不能要求双倍返还。
房产开发商在订立合同时,故意设下陷阱,混淆“定金”与“订金”的区别,要消费者交订金,对消费者具有约束力,对开发商则不具备任何约束力。
工商部门责令房产开发商立即停止使用不平等格式条款合同,对房产开发商使用不平等格式条款合同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处3000元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