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早报记者颜鹏谢伟端实习生侯秋迎
看中一套房子,在房产公司登记了,交了订金,拿了收据,刘先生万万没想到,居然还是没掉了。
买房遭遇:预付了40多万元房子还是被转卖
去年12月,刘先生听闻市区一片新住宅区将开盘,便到房地产公司委托的销售公司购买房子。他选中的房子占地200多平方米,按当时的房价,每平方米5180元,共计140多万元。听说只要预先交付首付款40多万元作为订金,便可预定该房子,刘先生随即与房地产公司达成口头协议,并缴付了40多万元的全额订金,拿到收款收据一张。刘先生以为是吃了定心丸,就等购房预定手续办好就算完成了。
不料,今年2月3日刘先生到销售部签订合同时,售房小姐却说房子已经卖给别人了。预先支付了40多万元的房子也会没掉?刘先生不明白是怎么回事。房地产经纪人称,刘先生没有及时来办购房手续,所以就卖给别人了。经查,他所购房子的价格已经上涨到每平方米6000多元,卖给他人的手续也都办完了。
无奈之下,刘先生找到丰泽区工商局求助。他就想弄明白,一房怎么可以两卖?这到底要算谁的房子?他该怎样讨回本属自己的房子?
工商点评
“一房两卖”属欺诈催告不签也是违约
丰泽区工商局认为,该房地产公司签给刘先生的收款收据,本身就是一种事实依据,可以认定购房已成事实,刘先生与房地产公司已经达成了房屋买卖成交协议。房地产公司将协议标的的房子转卖给他人,事实上已经构成了“一房两卖”,属于违法行为。
在工商部门检查过程中,房地产公司声称已经有寄送商品房买卖合同签约催告书给刘先生,是对方迟迟不来签约,视为自动放弃。而刘先生否认了这一说法,目前双方都拿不出证据来证明他们的说法。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房产公司负举证责任。
工商部门认为,当事人若迟迟不来房地产公司签订合同,开发商必须催告,并提供催告依据寄达当事人本人。如果当事人收到催告书后仍然不去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则这一案件不构成“一房两卖”,而属于当事人违约。如果确实是“一房两卖”,则构成了欺诈。根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规定:“在未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前,将作为合同标的物的商品房再行销售给他人的,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此案目前工商部门仍在协调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