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东方醒狮”城标雕塑
石狮市政府于6日向国家商标局提出异议
本报石狮讯(记者詹伟志)几年前,“石狮”香烟图标曾引发一番著作权之争,近期“石狮”又引发了一起注册风波:厦门卷烟厂等企业和个人着手申请注册“石狮”商标。对此,石狮市政府于6日向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提出异议申请,希望能驳回其注册申请。
今年4月份,厦门卷烟厂等企业和个人在商品与服务国际分类的较多类别的商品和服务上申请注册“石狮”商标,一些类别的异议截止日期就在本月份。石狮市委、市政府发现后,高度重视,在石狮市工商局的配合下,于6日向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提起异议,希望能驳回被异议商标的注册申请,禁止其注册。
据介绍,建市以来,石狮各项社会、经济事业都得到迅速发展,石狮在全国人民的心中留下了美好而深刻的印象,石狮在全国乃至全世界都享有极高的声誉,于是,一些企业和个人便注册“石狮”为商标,利用石狮城市知名度提高自身的影响。此外,石狮的成名是全体石狮人民奋斗取得的,“石狮”这一无形资产应当属于全体石狮人民所有;而且“石狮”被他人注册为商标,有可能损害石狮的城市声誉。正是出于这些原因,石狮市政府决定向商标局提出异议申请。
据了解,此次被注册的范围涉及食品、建材、服装等在商品与服务国际分类的较多类别商品和服务,基本上都由厦门卷烟厂申请注册。据石狮工商局相关人士介绍,厦门卷烟厂之所以注册这么多商标,主要是为了防止其他企业侵犯他们的权利,进行的防御性保护注册。
据该人士透露,虽然《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但由于“石狮”两个字除了地名标识外,还具有其他含义,这在《商标法》上是允许的,此次政府要夺回“石狮”商标难度就比较大。由于提出异议申请后,还要经过受理、答辩等一系列程序,最后结果如何还要经过相当长的时间才能见分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注册商标中含有的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或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或者含有地名,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即使最后异议申请没有得到批准,这也不会影响石狮市政府对“石狮”的正当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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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醒狮”著作权纠纷回放
2000年9月22日,著名雕塑家王则坚教授发现厦门卷烟厂生产的石狮牌系列香烟的外包装和香烟上均印有其创作的“东方醒狮”作品形象,并在各地用“东方醒狮”作品形象做大型户外广告、电视广告进行商业促销。王则坚认为厦门卷烟厂侵犯了其专有的著作权。
2000年12月7日,王则坚向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厦门卷烟厂立即停止侵权,公开登报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200万元。
2000年12月26日,厦门卷烟厂在其民事答辩状中提出,该厂生产的石狮牌系列香烟的商标是从澳门贝弗莉(远东)有限公司转让而来的,据此,该烟厂认为并没有侵犯王教授的著作权。同时要求追加澳门贝弗莉(远东)有限公司为该案的当事人。
2001年5月24日,石狮市人民政府向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以“东方醒狮”城标雕塑是1988年石狮镇政府(现为石狮市政府)支付18万元的城标制作费、委托福建省工艺美术学校制作而成为由,请求确认其为石狮市城标“东方醒狮”雕塑作品的著作权人。
2002年12月,经厦门中院一审和省高院终审认定王则坚为“东方醒狮”著作权人。
2004年6月,“东方醒狮”侵权案尘埃落定。王则坚和厦门卷烟厂达成庭外和解,王则坚撤销诉讼,并同意厦门卷烟厂无偿使用“东方醒狮”作品形象。(永华辑)